本標準對應于ISO9329-1∶1989《壓力用無縫鋼管交貨技術條件 第1部分 規定室溫性能的非合金鋼鋼管》(英文版)。本標準與ISO 9329-1∶1989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 3087—1999《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作廢。本標準與GB 3087—1999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 修改了鋼管的適用范圍;
2. 增加了訂貨內容;
3. 修改了尺寸允許偏差;
4. 增加了全長彎曲度要求;
5. 增加了端頭切斜要求;
6. 取消了標記示例;
7. 修改了鋼的冶煉方法;
8. 修改了鋼管的交貨狀態規定;
9. 增加了熱擴鋼管的具體制造方法規定;
10. 修改了鋼管的力學性能規定;
11. 增加了鋼管壓扁試驗試樣6點(底)和12點(頂)位置處的判定規則;
12. 取消了卷邊試驗要求;
13. 修改了探傷代替液壓試驗的檢驗要求。
本標準中條款4.1、4.2、4.3、4.5、4.7、5.1.3、5.3.1、5.4.2、5.2、5.9為推薦性的,其余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章澎、張會軒、樸志民、李奇。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3087——1982、GB 3087——1999。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中壓鍋爐用無縫鋼管的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各種低壓和中壓鍋爐用的優質碳素結構鋼無縫鋼管。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22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鉬酸重量法測定磷量
GB/T 223.5 鋼鐵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測定 還原型硅鉬酸鹽分光光度法
GB/T 223.10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銅鐵試劑分離-鉻天青S光度法測定鋁含量
GB/T223.12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硫酸鈉分離-二苯碳酸二肼光度法測定鉻量
GB/T223.18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去 硫代硫酸鈉分離-碘量法測定銅量
GB/T 223.19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新亞銅靈-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測定銅量
GB/T 223.23 鋼鐵及合金 鎳含量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蒸餾分離-靛酚藍光度法測定氮量
GB/T 223.58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亞砷酸鈉-亞硝酸鈉滴定法測定錳量
GB/T 223.59 鋼鐵及合金 磷含量的測定 鉍磷鉬藍分光光度法和銻磷銅藍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高氯酸脫水重量法測定硅含量
GB/T 223.61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磷鑰酸銨容量法測定磷量
GB/T223.62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測定磷量
GB/T 223.6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高碘酸鈉(鉀)光度法測定錳量
GB/T 223.64 鋼鐵及合金 錳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223.68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管式爐內燃燒后碘酸鉀滴定法測定硫含量
GB/T 223.69 鋼鐵及合金 碳含量的測定 管式爐內燃燒后氣體容量法
GB/T 223.71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管式爐內燃燒后重量法測定碳含量
GB/T223.72 鋼鐵及合金 硫含量的測定 重量法
GB/T223.74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非化合碳含量的測定
GB/T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檢驗法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241 金屬管液壓試驗方法
GB/T 242 金屬管 擴口試驗方法(GB/T242—2007,ISO 8493∶1998,IDT)
GB/T 244 金屬管 彎曲試驗方法(GB/T244—2008,ISO8491;1998,IDT)
GB/T 246 金屬管壓扁試驗方法(GB/T246—2007,ISO8492;1998,IDT)
GB/T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1979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2102 鋼管的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GB/T 2975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GB/T 2975—1998;eqy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 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 4338 金屬材料 高溫拉伸試驗(GB/T 4338—2006,ISO 783∶1999,MOD)
GB/T5777—2008 無縫鋼管超聲波探傷檢驗方法(ISO 9303∶1989(E),MOD)
GB/T7735 鋼管渦流探傷檢驗方法(GB/T 7735—2004,ISO 9304∶1989,MOD)
GB/T 12606 鋼管漏磁探傷方法(GB/T 12606—1999,eqv ISO 9402∶1989、ISO 9598∶1989)
GB/T17395 無縫鋼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GB/T17395—2008,ISO 1127∶1992、ISO 4200:1991、ISO 5252:1991,MOD)
GB/T 20066 鋼和鐵 化學成分測定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GB/T 20066—2006,ISO14284∶1996,IDT)
GB/T 20123 鋼鐵 總碳 硫含量的測定 高頻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常 規方法)(GB/T 20123—2006,ISO 15350:2000,IDT)
GB/T 20124 鋼鐵 氮含量的測定 惰性氣體熔融熱導法(常規方法)(GB/T 20124—2006,ISO 15351:1999,IDT)
三、訂貨內容
按本標準訂購鋼管的合同或訂單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 標準編號;
b. 產品名稱;
c. 鋼的牌號;
d. 訂購的數量(總重量或總長度);
e. 交貨狀態;
f. 尺寸規格;
g. 特殊要求。
四、尺寸、外形和重量
4.1 外徑和壁厚
4.1.1 鋼管的外徑(D)和壁厚(S)應符合GB/T17395的規定。
4.1.2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可供應其他外徑和壁厚的鋼管。
4.2 外徑和壁厚的允許偏差
4.2.1 鋼管外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4.2.2 熱軋(擠壓、擴)鋼管的壁厚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4.2.3 冷拔(軋)鋼管的壁厚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4.2.4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生產表1、表2、表3規定以外尺寸允許偏差的鋼管。
4.3 長度
4.3.1 通常長度
鋼管的通常長度為4000 mm~12500 mm。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長度大于12500 mm 的鋼管。
4.3.2 定尺和倍尺長度
根據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鋼管可按定尺長度或倍尺長度交貨。鋼管的定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全長允許偏差應符合如下規定;
a. 定尺長度≤6 000 mm,0~10 mm;
b. 定尺長度>6 000mm,0~15 mm。
鋼管的倍尺總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全長允許偏差為;+8mm,每個倍尺長度應按下述規定留出切口余量∶
a. 外徑≤159 mm 時,切口余量為5 mm~10 mm;
b. 外徑>159 mm 時,切口余量為10 mm~15 mm。
4.4 彎曲度
4.4.1 鋼管的每米彎曲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4.4.2 鋼管的全長彎曲度應不大于鋼管總長度的1.5‰,且全長彎曲應不大于12mm。
4.5 不圓度和壁厚不均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鋼管的不圓度和壁厚不均應分別不超過外徑和壁厚公差的80%。
4.6 端頭外形
鋼管兩端端面應與鋼管軸線切直,切口毛刺應予清除。鋼管端部的切斜(見圖1)應符合如下規定∶
a. 鋼管外徑不大于60mm時,切斜應不超過1.5mm;
b. 鋼管外徑大于60mm時,切斜應不超過鋼管外徑的2.5%,但最大應不超過6mm。
4.7 交貨重量
4.7.1 鋼管按實際重量交貨,亦可按理論重量交貨,鋼管理論重量的計算按GB/T 17395 的規定,鋼的密度取7.85 kg/dm3。
4.7.2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貨鋼管的理論重量與實際重量的偏差應符合如下規定∶
a. 單支鋼管∶士10%;
b. 每批最小為10 t的鋼管∶土7.5%。
五、技術要求
5.1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
5.1.1 鋼管由10、20牌號的鋼制造。
5.1.2 鋼管的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GB/T 699的規定。
5.1.3 當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時,應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鋼管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 的規定。
5.2 制造方法
5.2.1 鋼的冶煉方法
鋼應采用電爐加爐外精煉或氧氣轉爐加爐外精煉治煉。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采用其他較高要求的方法冶煉。需方指定某一種冶煉方法時,應在合同中注明。
5.2.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應采用連鑄或熱軋(鍛)方法制造,鋼錠也可直接用做管坯。
5.2.3 鋼管的制造方法
鋼管應采用熱軋(擠壓、擴)或冷拔(軋)無縫方法制造。需方指定某一種制造方法時,應在合同中注明。熱擴鋼管應是指坯料鋼管經整體加熱后擴制變形而成更大口徑的鋼管。
5.3 交貨狀態
5.3.1 熱軋(擠壓、擴)鋼管以熱軋或正火狀態交貨,熱軋狀態交貨鋼管的終軋溫度應不低于相變臨界溫度。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熱軋(擠壓、擴)鋼管可采用正火狀態交貨。當熱擴鋼管終軋溫度不低于相變臨界溫度 A。;且鋼管是經過空冷時,則應認為鋼管是經過正火的。
5.3.2 冷拔(軋)鋼管應以正火狀態交貨。
5.4 力學性能
5.4.1 交貨狀態鋼管的縱向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5.4.2 當需方在合同中注明鋼管用于中壓鍋爐過熱蒸汽管時,供方應保證鋼管的高溫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符合表6的規定,但供方可不做檢驗。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試驗溫度,鋼管可做高溫拉伸試驗,其對應溫度下的高溫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應符合表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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