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以GB/T222—19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中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相關部分為基礎修訂而成。


本標準代替GB/T222—1984標準中“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相關部分,有關“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將另外制定單獨標準。


本標準與GB/T222——1984標準中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主要變化如下∶


  1. 表1的適用范圍由普通碳素鋼和低合金鋼改為非合金鋼和低合金鋼;表2的適用范圍改為合金鋼(1984年版的6.1,本版的5.1);


  2. 明確表1、表2中的偏差值適用于橫截面積不大于6500mm2的鋼材(本版的5.1)∶——增加成品分析代替熔煉分析的規(guī)定(本版的5.4);


  3. 調整了表1、表2中碳、錳等元素的偏差數(shù)值,增加了鋁、鉆、氮、鈣等元素的規(guī)定。本標準由原國家冶金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鋼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冶金工業(yè)信息標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伍千思、欒燕、劉寶石、戴強。


本標準于1984年8月首次發(fā)布。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一、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非合金銅(沸騰鋼除外)、低合金鋼、合金鋼的成品銅材(包括鋼坯)的化學成分相對于規(guī)定熔煉化學成分界限值的允許偏差,并給出了相關術語的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鋼的產品標準、技術規(guī)范對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規(guī)定。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熔煉分析  heat(or cast/ladle)analysis


    熔煉分析是指在鋼液澆鑄過程中采取樣錠,然后進一步制成試樣并對其進行的化學分析。分析結果表示同一爐(罐)鋼液的平均化學成分。


2.2 成品分析 product analysis


   成品分析是指在經過加工的成品鋼材(包括鋼坯)上采取試樣,然后對其進行的化學分析。成品分析主要用于驗證化學成分,又稱驗證分析。由于鋼液在結晶過程中產生元素的不均勻性分布(偏析),成品分析的成分值有時與熔煉分析的成分值不同。


2.3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permissible tolerances for product analysis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是指熔煉分析的成分值雖在標準規(guī)定的范圍內,但由于鋼中元素偏析,成品分析的成分值可能超出標準規(guī)定的成分界限值。對超出界限值的大小規(guī)定一個允許的數(shù)值,就是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三、成品分析用試樣取樣及制樣方法


測定鋼的成品化學成分用的試樣取樣和制樣應按相應的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或供需雙方協(xié)商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四、化學分析方法


4.1  鋼的化學分析按相應的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或能保證標準規(guī)定準確度的其他方法進行。


4.2  仲裁分析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五、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5.1  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值如表1、表2、表3所示。表1適用于非合金鋼和低合金鋼,表2適用于合金鋼(不包括不銹鋼、耐熱鋼),表3適用于不銹鋼和耐熱鋼。表1、表2中的偏差值適用于橫截面積不大于65000mm2的鋼材(或鋼坯),大于該橫截面積的鋼材(或鋼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值可適當加大,其具休數(shù)值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5.1.1  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的殘余元素不適用于表1、表2、表3中規(guī)定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5.1.2  如果對成品化學成分的某種或某幾種元素的允許偏差與表1、表2或表3的規(guī)定有不同要求(縮小或加大)時,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5.2 產品標準在規(guī)定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時,應寫明本標準號及5.1條所述表號。一種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只能使用一個表,不能兩個表同時混用。


5.3  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過標準規(guī)定化學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能超過標準規(guī)定化學成分界限值的下限減下偏差。同一熔煉號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只允許有單項偏差,不能同時出現(xiàn)上偏差和下偏差。


     舉例;優(yōu)質碳素結構銅20號銅,其熔煉化學成分的碳含量,標準規(guī)定界限值為∶上限0.23%,下限0.17%,在作成品鋼材化學分析時,假如有一熔煉號的鋼材出現(xiàn)碳含量為0.25%,說明超出標準規(guī)定上限值0.02%,按本標準表1規(guī)定,鋼材的碳含量是合格的;假如另一熔煉號的鋼材出現(xiàn)碳含量為0.15%。說明超出標準規(guī)定下限值0.02%,按本標準表1規(guī)定,鋼材的碳含量也是合格的。


5.4  因故未能取得熔煉分析試樣,或因熔煉分析試樣不正確而得不到熔煉成分的可靠結果,可采用成品分析來代替熔煉分析,此時成品分析的成分值應符合熔煉成分的規(guī)定,不得采用本標準表1、表2或表3中規(guī)定的成品成分允許偏差。



點擊下載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