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24-2010 鈦及鈦合金無縫管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鈦及鈦合金無縫管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及合同(或訂貨單)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冷軋(冷拔)方法生產的鈦及鈦合金無縫管,適用于一般工業用。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41 金屬管 液壓試驗方法
GB/T 244 金屬管 彎曲試驗方法
GB/T 246 金屬管 壓扁試驗方法
GB/T 3620.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
GB/T 3620.2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綿鈦、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三、要求
3.1 產品分類
3.1.1 產品的牌號、狀態和規格
鈦及鈦合金管材的牌號、狀態和規格應符合表1及表2的規定。
3.1.2 標記示例
產品標記按產品名稱、牌號、狀態、規格、標準編號的順序表示。標記示例如下∶按本標準生產的TA2無縫管,退火狀態,外徑為30mm,壁厚為1.5mm,長度為3500mm,標記為∶管 TA2 M β30×1.5×3500 GB/T 3624——2010
3.2 化學成分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1的規定。需方復驗時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3620.2 的規定。
3.3 力學性能
管材在供應狀態下的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3.4 工藝性能
3.4.1 壓扁試驗
3.4.1.1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時,管材應進行壓扁試驗。壓至規定的壓板間距H時,管材表面不應出現裂紋。
3.4.1.2 對于D/t<10的管材進行壓扁試驗時,在管材內表面相當于"6點鐘"和"12點鐘"位置產生的裂紋不作為拒收的依據。
3.4.2 水(氣)壓試驗
3.4.2.1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時,管材應進行水壓或氣壓試驗,需方選定的試驗方式應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合同(或訂貨單)中未注明時,供方可不進行試驗,但必須保證其符合3.4.2.2中最低水壓或3.4.2.3氣壓試驗要求。
3.4.2.2 水壓試驗時,需方選定的試驗壓力應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合同(或訂貨單)中未注明時,試驗壓力按以下式(2)計算∶
當管材名義外徑不大于76mm時,水壓試驗的最大壓力不大于17.2 MPa;當管材名義外徑大于76mm時,水壓試驗的最大壓力不大于19.3MPa。試驗時壓力保持5s,管材應不發生畸變或泄漏。
3.4.2.3 氣壓試驗時,管材內部氣壓試驗的壓力為0.7MPa,試驗時壓力保持5s,管材應不發生泄漏。
3.4.3 彎曲試驗
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時,外徑不大于60mm的管材應進行彎曲試驗。彎芯直徑為管材外徑的12倍,冷彎90°后管材表面應無裂紋。TA3管材彎曲試驗指標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3.5 尺寸和尺寸允許偏差
3.5.1 管材外徑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3.5.2 管材壁厚允許偏差應不超過其名義壁厚的±12.5%。
3.5.3 管材的長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
3.5.4 管材的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其不定尺長度范圍內。定尺長度<6000mm時,允許偏差為“Smm,定尺長度≥6000mm時,允許偏差為“Bmm。倍尺長度還應計入管材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為5mm。
3.5.5 管材兩端應切平整,不應有毛刺,切斜應符合表6的規定。
3.5.6 管材的彎曲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
3.5.7 管材的不圓度及壁厚不均不應超出外徑和壁厚的允許偏差。
3.6 外觀質量
3.6.1 管材內、外表面應潔凈,無裂紋、折疊、起皮、針孔等目視可見的缺陷。
3.6.2 管材表面的局部缺陷允許清除,但清除后不得使外徑和壁厚超出允許偏差。
3.6.3 管材表面允許有不超出外徑和壁厚允許偏差的劃傷、凹坑、凸點和矯直痕跡。允許管材酸洗后存在不同的顏色。
四、試驗方法
4.1 化學成分分析方法
管材的化學成分分析按GB/T 4698進行。
4.2 力學性能檢驗方法
4.2.1 管材室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T 228進行。
4.2.2 對于外徑不大于35mm的管材采用GB/T 228中的S8試樣;對于外徑大于35mm的管材采用S4試樣。
4.3 工藝性能檢驗方法
4.3.1 管材壓扁試驗按GB/T 246進行。
4.3.2 管材水壓試驗按GB/T 241進行。
4.3.3 管材氣壓試驗按供需雙方認可的方法進行。
4.3.4 管材彎曲試驗按GB/T 244進行。
4.4 尺寸測量方法
管材的尺寸檢驗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
4.5 外觀質量檢驗方法
管材的外觀質量檢查用目視檢驗。
五、檢驗規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產品由供方質檢部門檢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或合同(或訂貨單)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收到的產品,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驗收,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的規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5.2 組批
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牌號、同一熔煉爐號、同一規格、同一制造方法、同一狀態和同一熱處理爐批的產品組成。
5.3 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均應進行化學成分、外形尺寸、力學性能和外觀質量檢驗。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的檢驗項目也應進行檢驗。
5.4 取樣位置和取樣數量
產品的取樣應符合表8的規定。
5.5 檢驗結果的判定
5.5.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5.2 室溫力學性能、壓扁、彎曲檢驗中,如有一個試樣檢驗結果不合格,則從該批取雙倍試樣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重復試驗,如重復試驗結果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但允許供方逐支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合格者重新組批。
5.5.3 管材的尺寸和尺寸允許偏差、外觀質量、水壓或氣壓試驗不合格時,判單支不合格。
5.5.4 對于內徑不大于20mm的管材,允許采用每批管材任取5支,每支各取150mm管段,沿縱向剖為兩半,測量壁厚及作內表面檢驗不合格時,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但允許供方逐支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合格者重新組批。
六、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在檢驗合格的管材和包裝箱上應作如下內容標志∶ a. 產品牌號 b. 產品名稱 c. 供應狀態;d. 批號 e. 本標準編號。
6.2 包裝、運輸和貯存
產品的包裝、運輸和貯存應符合GB/T 8180的相關規定。
6.3 質量證明書
每批管材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稱
b. 產品名稱
c. 產品牌號、規格和狀態;
d. 熔煉爐號、批號、批重和支數;
e. 所規定的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質量檢驗部門印記;
f. 本標準編號
g. 包裝日期。
七、合同(或訂貨單)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訂貨單)應包括下列內容∶a. 產品名稱;b. 牌號c. 狀態d. 尺寸規格;e. 重量或支數;f. 本標準編號 g.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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