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鋼熱軋鋼板(以下簡稱為鋼板)。


一、類別和牌號


鋼種按組織特征分為五類,共48個牌號。類別和牌號按表1所列。



二、尺寸、外形


2.1 厚度大于4mm的鋼板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GB709-65《熱軋厚鋼板品種》的規定。


2.2 厚度不大于4mm的鋼板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GB708-65《軋制薄鋼板品種》的規定。


2.3 鋼板不平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需方要求的不平度組別,應在合同中注明。



三、技術要求


3.1 化學成分


3.1.1鋼的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按表3~表7規定。


3.1.2 當進行成品分析時(需方檢驗或供方根據需方要求檢驗時),其允許偏差值應符合GB 222-84《鋼的化學成分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表3規定。對于該表不適用的元素或化學成分規定范圍,按照供需雙方協議規定。


3.2 交貨狀態


鋼板經熱軋后按表8~表12進行熱處理,并進行酸洗或類似的處理。


經需方同意,可以省去酸洗等處理。


對于沉淀硬化型鋼的熱處理,需方應在合同中指明鋼板及試樣熱處理的種類。如未注明,按固溶狀態交貨。


3.3 力學性能


經熱處理的各類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3.3.1~3.3.5的規定。對于各類鋼的屈服強度,僅當需方要求時(在合同中注明)才進行測定,對于幾種硬度試驗,可根據鋼板的不同尺寸和狀態按其中一種方法檢驗。彎曲試驗也僅當需方要求時(在合同中注明)才進行檢驗。


3.3.1 經固溶處理的奧氏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3規定。


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2Ti、1Cr81Ni12Mo3Ti、0Cr18Ni12Mo3Ti、1Cr18Ni9Ti、00Cr18Ni5Mo3Si2,鋼板厚度大于25mm時,力學性能不作為考核條件。


3.3.2 經固溶處理的奧氏體-鐵素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4規定。


3.3.3 經退火處理的鐵素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5規定。


3.3.4 經退火處理的馬氏體型鋼板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6規定。


3.3.5 經固溶處理的沉淀硬化型鋼板及根據需方指定并經時效處理的試樣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7規定。


3.4 耐腐蝕性能


3.4.1 鋼板按3.4.1.1-3.4.1.5規定進行晶間腐蝕試驗。所適用的晶間腐蝕試驗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在合同中注明。


3.4.1.1 10%草酸浸蝕試驗。試驗后的浸蝕組織(未通過的組織)按表18判別。


3.4.1.2硫酸-硫酸鐵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減量應符合表19規定。


3.4.1.365%硝酸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減量應符合表20規定。


3.4.1.4硝酸-氫氟酸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腐蝕度比應符合表21規定。


3.4.1.5硫酸-硫酸銅腐蝕試驗。適用的牌號及其試驗后的彎曲面狀態應符合表22規定。


3.4.2 對于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2Ti、1Cr18Ni2Mo3Ti、0Cr18Ni12Mo3Ti、1Cr18Ni9Ti,晶間腐蝕試驗方法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3.4.3根據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鋼板可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方法和具體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3.5 低倍檢驗


鋼板(或鋼坯的橫向酸浸低倍組織,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裂紋和夾雜)但由寬鋼帶切成的鋼板和經無損探傷檢驗的鋼板不作低倍組織檢驗。


3.6 表面質量


3.6.1 鋼板不得有分層。表面不得有裂紋、氣泡、夾雜、結疤。經酸洗供應的鋼板表面不得有氧化皮和過酸洗。


3.6.2 厚度大于4mm的鋼板,表面允許有深度不超過表23規定的麻點、壓坑、劃傷及粗糙面。凡超出規定深度的缺陷可用修磨方法清除,局部缺陷清理深度應符合表23的規定。


當合同中注明為壓力容器用鋼板或其他特殊用途時,表面允許缺陷的深度和局部缺陷清理深度均不得使鋼板小于允許最小厚度。



3.6.3 厚度不大于4mm鋼板表面質量應符合表24規定。需方要求的表面組別,應在合同中注明。


3.7 特殊要求


根據需方要求,可對鋼的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耐腐蝕性能規定特殊技術要求或補充規定無損探傷檢驗等特殊檢驗項目,但具體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四、試驗方法


4.1 分析試驗


4.1.1 分析試驗的一般要求按GB 1467-78《冶金產品化學成分分析方法標準的總則及一般規定》,分析試料的采取方法按GB 222-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的規定。


4.1.2 分析方法按下列規定:


GB 223.1~223.6-81;


GB 223.8~223.24-82;


YB 35(12)-78《鋼鐵中鉬量的測定》;YB35(13)-78《鋼鐵中鈮量的測定》;YB35(22)-78《鋼鐵中氮的測定》。


以上標準未規定的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4.2 力學試驗和工藝試驗


4.2.1 力學試驗和工藝試驗用試樣采取方法,按GB 2975-82《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


4.2.2 拉力試驗按下述規定進行。


4.2.2.1 試樣應從GB 228-76《金屬拉力試驗法》所規定的標準短試樣制作。


4.2.2.2 試驗方法按GB228-76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測定馬氏體型以外的鋼抗拉強度時,應使試樣平行部分的應變增加率保持在每分鐘40~800%的速度。


4.2.3 彎曲試樣按下述規定進行。


4.2.3.1 試樣使用GB232-8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定的試樣。


4.2.3.2 試驗方法按GB 232-82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


4.2.4 硬度試驗按下述規定進行。


4.2.4.1 試樣用拉力試樣的一部分。


4.2.4.2 試樣方法按下列標準規定。但試驗溫度以20±5℃為標準。


GB231-34《金屬布氏硬 度試驗方法》。


GB4340-84《金屬維氏硬度試驗方法》。


GB230-83《金屬洛氏硬度試驗方法》。


4.3 腐蝕試驗


腐蝕試驗方法按下列標準規定。


GB4334.1-84《不銹鋼10%草酸試驗方法》。


GB4334.2-84《不銹鋼硫酸-硫酸鐵腐蝕試驗方法》。


GB4334.3-84《不銹鋼65%硝酸腐蝕試驗方法》。


GB4334.4-84《不銹鋼硝酸-氫氟酸試驗方法》。


GB4334.5-84《不銹鋼硫酸-硫酸銅腐蝕試驗方法》。


4.4 低倍組織


低倍組織檢驗按GB226-77《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的規定。



五、檢驗規則


5.1 除5.2~5.3規定外,鋼材驗收的一般規定按GB247-80《鋼板和鋼帶驗收、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5.2 對力學試驗和腐蝕試驗,從同一爐號、同一厚度、同一熱處理條件的組批中取一個試驗用料,而從每一個試驗用料中各取一個試樣。對化學分析低倍用試料,每個爐號各取一個。


5.3 化學成分、力學性能、耐腐蝕性能、表面、形狀及尺寸的檢驗結果,均須符合本標準有關條文的規定、但拉力試驗、沖擊試驗和硬度試驗,如經需方同意,可以省去一部分和全部試驗。



六、包裝、標志和證明書


鋼板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按GB247-80有關規定。


另外,如按表8-12中注的規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時,應在質量證明書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太原鋼鐵公司、冶金工業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宗仁、李石林、滕長嶺。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三年后(1988年3月1日),原國家標準GB3280-82《不銹耐酸及耐熱鋼薄鋼板技術條件》中關于不銹耐酸鋼熱軋鋼板部分和GB3281-82《不銹耐酸及耐熱鋼厚鋼板技術條件》中關于不銹耐酸鋼部分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