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輸送腐蝕性介質管道用材料應有耐腐蝕能力。除晶間腐蝕和其他局部性腐蝕需按具體情況考慮外,一般可根據介質對金屬材料的腐蝕速率選用。


2. 管道金屬材料的耐腐蝕能力根據介質對金屬材料的腐蝕速率,可分為下列四類:


   ①. 年腐蝕速率不超過0.05mm的材料為充分耐腐蝕材料;


   ②. 年腐蝕速率超過0.05~0.1mm的材料為耐腐蝕材料;


   ③. 年腐蝕速率為0.1~0.5mm的材料為尚耐腐蝕材料;


   ④. 年腐蝕速率超過0.5mm的材料為不耐腐蝕材料。


3. 對于尚耐腐蝕材料,可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是在較大腐蝕裕量的條件下應用或者另選用較高級別的耐腐蝕材料,但不應選用不耐腐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