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裝置設備布置常用到的要求如下。
(1)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2.4的規定。
(2)為防止結焦、堵塞,控制溫降、壓降,避免發生副反應等有工藝要求的相關設備,可靠近布置。
(3)分餾塔頂冷凝器、塔底重沸器與分餾塔,壓縮機的分液罐、緩沖罐、中間冷卻器等與壓縮機,以及其他與主體設備密切相關的設備,可直接連接或靠近布置。
(4)明火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與爐體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5)以甲B、乙A類液體為溶劑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總容積大于800m3的摻合儲罐與相鄰的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7.5m;總容積小于或等于800m3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6)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儀表間與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限。
(7)布置在爆炸危險區的在線分析儀表間內設備為非防爆型時,在線分析儀表間應正壓通風。
(8)設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按《爆炸和火災危險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規定執行。受工藝特點或自然條件限制的設備可布置在建筑物內。
(9)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160的規定。
(10)裝置內消防道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裝置內應設貫通式道路,道路應有不少于兩個出入口,且兩個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當裝置外兩側消防道路間距不大于120m時,裝置內可不設貫通式道路;
②. 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6m。
(11)在甲、乙類裝置內部的設備、建筑物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應用道路將裝置分割成為占地面積不大于10000㎡的設備、建筑物區;
②. 當大型石油化工裝置的設備、建筑物區占地面積大于10000㎡小于20000㎡時,在設備、建筑物區四周應設環形道路,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設備、建筑物區的寬度不應大于120m,相鄰兩設備、建筑物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并應加強安全措施。
(12)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當受地形限制時,應將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等布置在較高的地平面上;工藝設備、裝置儲罐等宜布置在較低的地平面上。
(13)明火加熱爐,宜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且宜位于可燃氣體、液化烴和甲B、乙A類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14)當在明火加熱爐與露天布置的液化烴設備或甲類氣體壓縮機之間設置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其防火間距可小于表5.2.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15m。實體墻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熱爐不宜大于5m,實體墻的長度應滿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烴設備或甲類氣體壓縮機經實體墻至加熱爐的折線距離不小于22.5m。當封閉式液化烴設備的廠房或甲類氣體壓縮機房面向明火加熱爐一面為無門窗洞口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加熱爐與廠房的防火間距可小于表5.2.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15m。
(15)當同一建筑物內分隔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人員集中的房間應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建筑物一端。
(16)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裝置的控制室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17)裝置的控制室、化驗室、辦公室等宜布置在裝置外,并宜全廠性或區域性統一設置。當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布置在裝置內時,應布置在裝置的一側,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氣體、液化烴和甲B、乙A類設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18)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
②.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區的辦公室、化驗室室內地面及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設備層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應小于0.6m。
③. 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④. 化驗室、辦公室等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宜為無門窗洞口不燃燒材料實體墻。當確需設置門窗時,應采用防火門窗。
⑤. 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儀器。
(19)高壓和超高壓的壓力設備宜布置在裝置的一端或一側;有爆炸危險的超高壓反應設備宜布置在防爆構筑物內。
(20)裝置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設備采用多層構架布置時,除工藝要求外,其構架不宜超過四層。
(21)空氣冷卻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應用不燃燒材料的隔板隔離保護。
(22)裝置儲罐(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當裝置儲罐總容積:液化烴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時,可布置在裝置內,裝置儲罐與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關規定。
②. 當裝置儲罐組總容積:液化烴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體罐或可燃氣體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時,應成組集中布置在裝置邊緣;但液化烴單罐容積不應大于300m3,可燃液體單罐容積不應大于3000m3。裝置儲罐組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與儲罐相關的機泵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裝置儲罐組與裝置內其他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關的規定。
(23)甲、乙類物品倉庫不應布置在裝置內。若工藝需要,儲量不大于5t的乙類物品儲存間和丙類物品倉庫可布置在裝置內,并位于裝置邊緣。丙類物品倉庫的總儲量應符合GB50160第6章的有關規定。
(24)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的鋼瓶(含實瓶和空瓶),應分別存放在位于裝置邊緣的敞篷內。可燃氣體的鋼瓶距明火或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設備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分析專用的鋼瓶儲存間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鋼瓶儲存間的建筑設計應滿足泄壓要求。
(2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房間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面積小于等于100㎡的房間可只設1個。
(26)設備的構架或平臺的安全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塔區平臺或其他設備的構架平臺應設置不少于2個通往地面的梯子,作為安全疏散通道,但長度不大于8m的甲類氣體和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平臺或長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的平臺,可只設1個梯子。
②. 相鄰的構架、平臺宜用走橋連通,與相鄰平臺連通的走橋可作為一個安全疏散通道。
③. 相鄰安全疏散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27)裝置內地坪豎向和排污系統的設計應減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體在工藝設備附近的滯留時間和擴散范圍。火災事故狀態下,受污染的消防水應有效收集和排放。
(28)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0m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29)泵和壓縮機
①.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及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可燃氣體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b. 單機驅動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類氣體壓縮機廠房不宜與其他甲、乙和丙類房間共用一幢建筑物。
c.壓縮機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類工藝設備,但自用的高位潤滑油箱不受此限。
d.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e.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樓板宜部分采用鋼格板。
f. 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廠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②.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烴、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類工藝設備;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類工藝設備,應用不燃燒材料的隔板隔離保護。
③.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在泵房內布置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液化烴泵、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b. 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甲B、乙A類液體泵房的門窗或液化烴泵房的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4.5m。
c. 甲、乙A類液體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d. 在液化烴、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類工藝設備。
e. 液化烴泵不超過2臺時,可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同房間布置。
④. 氣柜或全冷凍式液化烴儲存設施內,泵和壓縮機等旋轉設備或其房間與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其他設備之間及非旋轉設備與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 GB 50160表5.2.1執行。
⑤. 罐組的專用泵區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a.距甲A類儲罐不應小于15m。
b.距甲B、乙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于10m。
c.距浮頂及內浮頂儲罐、丙A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內浮頂儲罐、丙A類固定頂儲罐不應小于8m。
⑥. 除甲A類以外的可燃液體儲罐的專用泵單獨布置時,應布置在防火堤外,與可燃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限。
⑦. 壓縮機或泵等的專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專用變配電所,可與該壓縮機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專用控制室或變配電所的門窗應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之外,且專用控制室或變配電所與壓縮機房或泵房等的中間隔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