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石油化工項目裝置設備布置防火間距,在我國國內主要遵循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有些國外項目,需遵循執行美國國家防火協會標準NFPA 30《可燃性和易燃性液體規則》。
NFPA 30對“液體”的定義為流動性系數大于300針入度瀝青的任何材料或是具有特殊溶點的黏性物質,包括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和可燃液體(combustible Liquid)。
①. 易燃液體-閉杯閃點小于100F(37.8℃),并且在100F(37.8℃)下的雷德蒸氣壓不超過40psi(276kPa,絕壓),測定標準ASTM D323的液體,也稱為Ⅰ級液體。具體類別劃分如下:
a. ⅠA級液體-閃點低于73℉(22.8℃)、沸點低于100℉(37.8℃);
b. ⅠB級液體-閃點低于73℉(22.8℃)、沸點大于等于100F(37.8℃);
c. ⅠC級液體-73℉(22.8℃)≤閃點<100℉(37.8℃)。
②. 可燃液體-一閉杯閃點大于等于100F(37.8℃)的液體。具體類別劃分如下。
Ⅱ級液體-100℉(37.8℃)≤閃點<140℉(60℃)。
Ⅲ A級液體--140F(60℃)≤閃點<200℉(93℃)。
Ⅲ B級液體一一閃點大于等于200F(93℃)。
關于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在GB 50160中僅僅明確了對閃點的要求,而NFPA30在液體定義中同時明確了對閉杯閃點及雷德蒸氣壓的要求,并在I級液體細分類時強化了沸點要求。兩者對液體分類的臨界閃點規定不同,各級別液體具體分類溫度范圍也不同。但兩者對液體分類的原則是一致的:可燃液體分類的直接指標是蒸氣壓,蒸氣壓越高,沸點越低,閃點越低,液體火災危險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