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般裝置的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設,不宜管溝敷設,更不應埋地敷設。由工廠系統進入裝置的主蒸汽管道,一般布置在管廊的上層。
②. 蒸汽支管應自蒸汽主管的頂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斷閥應安裝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以避免存液。
③. 蒸汽主管的末端應設分液包。
④. 水平敷設的蒸汽主管上分液包的間隔為:
a. 在裝置內,飽和蒸汽宜為80m,過熱蒸汽宜為160m;
b. 在裝置外,順坡時宜為300m,逆坡時宜為200m。
⑤. 不得從用汽要求很嚴格的蒸汽管道上接出支管作其他用途。
⑥. 蒸汽支管的低點,應根據不同情況設排液閥或(和)疏水閥。
⑦. 在蒸汽管道的“π”形補償器上,不得引出支管。在靠近“π”形補償器兩側的直管上引出支管時,支管不應妨礙主管的變形或位移。因主管熱脹而產生的支管引出點的位移,不應使支管承受過大的應力或過多的位移。
⑧. 凡飽和蒸汽主管進入裝置,在裝置側的邊界附近應設蒸汽分水器,在蒸汽分水器下部設疏水措施。過熱蒸汽主管進入裝置,一般可不設蒸汽分水器。
⑨. 多根蒸汽伴熱管應成組布置并設分配管,分配管的蒸汽宜就近從主管接出。
⑩. 直接排至大氣的蒸汽放空管(圖2.130),應在該管下端的彎頭附近開一個46mm的排液孔,并接DN15的管子引至排水溝、漏斗等合適的地方。如果放空管上裝有消聲器,則消聲器底部應設DN15的排液管并與放空管相接。放空管應設導向和承重支架。
?. 連接排放或經常排放的泛汽管道,應引至非主要操作區和操作人員不多的地方。
?. 工藝裝置宜設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滅火系統,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滅火。
?. 各分區的消防蒸汽應單獨從主管上引出,不允許消防蒸汽和吹掃蒸汽合用一根蒸汽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