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火炬管道應架空敷設。


②. 火炬管道坡度不應小于2‰,管道應坡向分液罐、水封罐;管道沿線出現低點,應設置分液罐或集液罐。火炬總管應坡向裝置邊界線處的分液罐或全廠火炬總管。


③. 裝置內火炬總管一般布置在主管廊上層的邊緣,或沿管廊柱成T形管架支承火炬總管。


④. 確定火炬總管位置時,要考慮安全閥及其排放管高于火矩總管,并不宜有“袋形”,否則,應采取排液措施。排放管應順介質流向45°斜接到火炬總管頂部,盡可能地減少局部阻力。


⑤. 火炬管道如果有閥門,要鉛封開。如果是閘閥,不得豎直安裝,以防閥桿斷裂,閘板重力落下關閉。當火炬總管在裝置邊界線處設有“8”字盲板和切斷閥時,應在切斷閥前(裝置內側)設DN20~DN40排凝管,并在根部設雙道切斷閥。凝液應回收,不得隨意排放。


⑥. 火炬總部應在可能吹掃全部管道的端部設蒸汽或氮氣吹掃管。當掃線介質為蒸汽時,火炬總管應設水平敷設的“T”形補償器或波紋補償器。


⑦. 火炬總管應有防止滑落的管卡或擋鐵。管道宜設管托或墊板;管道公稱直徑大于等于DN800時,滑動管托或墊板應采取減小摩擦因數的措施。管道有振動、跳動可能時,應在適當位置采取徑向限位措施。


⑧. 在火炬總管上,不得有死角,當改變管道走向時,應采用R≥1.5DN彎頭。


⑨. 火炬系統。通常由火炬氣分離罐、火炬氣密封罐、火炬煙囪、火炬管道四個部分組成。


火炬形式可分為高空火炬和地面火炬。高空火炬由煙囪(包括牽索支承和自由支承兩種)、火炬頭、長明燈、輔助燃料系統、點火器及其他輔助設備組成。地面火炬不能用于有毒物質的焚燒。地面火炬周圍最小無障礙區的半徑為76~152m,且應設圍墻以確保安全。


裝置內火炬的設置:嚴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攜帶可燃液體;火炬的高度,應使火焰的輻射熱不致影響人身及設備的安全;火炬的頂部,應設長明燈或其他可靠的點火設施;距火炬簡30m范圍內,嚴禁可燃氣體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