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等,應設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設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①.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②.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③.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④.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組內儲罐的單罐儲量和總儲量不應大于表5-12的規定。
b.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c.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并應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
表5-1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限量
⑤.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的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液體儲罐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與地下式儲罐,不應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內。
⑥.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燒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兩排,單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
b.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c.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d.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應為1~2.2m,并應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設置滅火時便于消防隊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板。
e. 沸溢性液體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⑦. 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
⑧.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3的規定。
注:1. 總儲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總儲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其防火間距可按表5-13的規定減少25%。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⑨.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4的規定。
⑩.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15的規定。
?.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 石油庫的儲罐(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的有關規定執行。
?.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主要規定了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內時,泵與儲罐之間的距離不限。
?.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執行。
?.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企業內總容積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其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執行。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