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積要求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當浮頂、內浮頂罐組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應設置事故存液池儲存剩余部分,但罐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一半。隔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于隔堤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10%。
日本規范規定為防火堤內最大儲罐容積的110%,美國規范NFPA30規定為防火堤內最大儲罐容積的100%。
2. 間距要求 立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
當油罐罐壁某處破裂或穿孔時,其最大噴散水平距離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儲罐破損,罐內液體也不會噴散到防火堤外。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也可滿足滅火操作要求。日本對小罐要求放寬,規定罐壁高度的1/3。
3. 位置要求 多品種的液體罐組內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隔堤:甲B、乙A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儲罐之間;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之間;相互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可燃液體儲罐之間;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防火堤與隔堤內的儲罐容積要求以規范數據為準。
4. 高度及其他要求 防火堤及隔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且不應滲漏;
②. 立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應為計算高度加0.2m,但不應低于1.0m(以堤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圍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
③. 臥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5m(以堤內設計地坪標高為準);
④. 立式儲罐組內隔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5m;
⑤. 臥式儲罐組內隔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3m;
⑥. 管道穿堤處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封閉;
⑦. 在防火堤內雨水溝穿堤處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出堤外的措施;
⑧.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應設置人行臺階或坡道,同一方位上兩相鄰人行臺階或坡道之間距離不宜大于60m;隔堤應設置人行臺階。
5. 工程實例 某工程立式儲罐防火堤高度計算后達2.2m,設計人感覺偏高,心中有些猶豫。其實按照GB50160要求,防火堤高度2.2m正好是要求的上限,沒有問題。如果罐區占地面積可以擴大,則防火堤高度還可再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