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泡沫產生器固定安裝在油罐頂壁上,是產生和噴射空氣泡沫的滅火設備。當泡沫消防車或固定消防泵供給的泡沫混合液流,經輸送管道通過產生器時,吸入大量空氣產生泡沫,將泡沫噴入燃燒液面上形成泡沫層或一層膜,是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關鍵設備,適用于獨立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庫區和消防設施不足的企業附屬甲、乙、丙液體儲罐區,見圖12.25。
立式儲罐泡沫滅火系統的配管設計,可以參見GB50151《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①. 固定頂儲罐
每個泡沫產生器應用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設置在罐壁上;連接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間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置銹渣清掃口。
防火堤內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應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與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間宜用金屬軟管連接;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離地面的深度應大于0.3m,與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間應用金屬軟管或金屬轉向接頭連接;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應有放空坡度;在液下噴射系統靠近儲罐的泡沫管線上,應設置用于系統試驗的帶可拆卸盲板的支管;液下噴射系統的泡沫管道上應設置鋼質控制閥和逆止閥,并應設置不影響泡沫滅火系統正常運行的防油品滲漏設施。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固定式液上噴射系統,對每個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設置獨立的控制閥;半固定式液上噴射系統,對每個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處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噴射系統的泡沫管道應引至防火堤外,并應設置相應的高背壓泡沫產生器快裝接口;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應設置放空閥,且其管道應有坡度坡向放空閥。
②. 外浮頂儲罐
當泡沫產生器與泡沫噴射口設置在罐壁頂部時,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可每兩個泡沫產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當三個或三個以上泡沫產生器成一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時,宜在每個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置常開控制閥;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應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應大于1輛消防車的供給量;連接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應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間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置銹渣清掃口。
當泡沫產生器與泡沫噴射口設置在浮頂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從儲罐內通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連接儲罐底部水平管道與浮頂泡沫混合液分配器的管道,應采用具有重復扭轉運動軌跡的耐壓、耐候性不銹鋼復合軟管;軟管不得與浮頂支承相碰撞,且應避開攪拌器;軟管與儲罐底部的伴熱管的距離應大于0.5m。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每組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設置獨立的控制閥;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每組泡沫產生器應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處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泡沫混合液管道上應設置放空閥,且其管道應有的坡度坡向放空閥。
儲罐梯子平臺上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直徑不大于45m的儲罐,儲罐梯子平臺上應設置帶悶蓋的管牙接口;直徑大于45m的儲罐,儲罐梯子平臺上應設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應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徑應滿足所配泡沫槍的壓力、流量要求;應在防火堤外的連接管道上設置管牙接口,管牙接口距地面高度宜為0.7m;當與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連通時,應在防火堤外設置控制閥。
③. 內浮頂儲罐
空氣泡沫產生器固定安裝在油罐頂壁上,當具有一定混合比的泡沫液通過產生器時,吸入大量空氣產生泡沫,將泡沫噴入燃燒液面形成泡沫層或一層膜,是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關鍵設備。適用于獨立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庫區和機動消防設施不足的企業附屬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安裝時導板組上的罩板朝下,不宜側裝。用于外浮頂儲罐時,應安裝在儲罐頂端的泡沫導流罩上。安裝前先在儲罐壁上開孔,儲罐上部要留有足夠的空間,產生器進口要高于儲罐儲存液面線一定尺寸,以免影響泡沫質量及泡沫形成,并防止液體從產生器口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