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裝置內建筑物的類型
①. 生產廠房。生產廠房包括各種需要在室內操作的廠房如泵房、壓縮機房、合成纖維裝置的酯化聚合廠房、抽絲與后加工廠房等。
②. 控制室和輔助生產廠房。輔助生產廠房包括變配電室、化驗室、維修間、倉庫等,
③. 非生產廠房。如辦公室、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廁所等。
二、建筑物模數
建筑物的跨度、柱距和層高等一般應符合建筑物模數的要求。但是,根據配管設計的具體情況,也可以不按模數。
①. 跨度:6.0m,7.5m,9.0m,10.5m,12.0m,15.0m,18.0m。
②. 柱距:4.0m,6.0m,9.0m,12.0m。鋼筋混凝土結構廠房柱距多用6m。
③. 開間:3.0m,3.3m,3.6m,4.0m。
④. 進深:4.2m,4.8m,5.4m,6.0m,6.6m,7.2m。
⑤. 層高:2.4m+0.3m的倍數。
⑥. 走廊寬度:單面1.2m,1.5m;雙面2.4m,3.0m。
⑦. 吊車軌頂:600mm的倍數(±200mm)。
⑧. 吊車跨度;電動梁式和橋式吊車的跨度為1.5m;手動吊車的跨度為1m。
三、建筑物的防火防爆要求
①. 根據防火規范,同一房間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設備時,房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按其中火災危險性類別最高的設備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所占面積比例小于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類別較低的設備確定。
②. 同一建筑物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其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③. 同一建筑物內,應將人員集中的房間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一端。
④. 甲、乙A類房間與可能產生火花的房間相鄰時,其門窗之間的距離應按現行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化驗室的布置設計
當裝置設在距全廠性控制分析化驗室較遠(超過1500m)且分析項目和分析次數較多時,可在裝置內設化驗室,化驗室的占地面積按分析項目和次數多少確定。化驗室為明火房間,不應與甲、乙A類房間布置在一起,與控制室共用一幢建筑物時,化驗室應在最外部一端,房間的門向外開啟。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采樣管道不應引入化驗室內。